被告人趁pos機刷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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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4-28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上述規定,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2、用pos機給別人刷信用卡犯法嗎
pos機套現信用卡是犯罪,無論是否使用自己的pos機套現都是違法的。銀行不允許使用自己的pos機刷卡。但由于監管漏洞,如果次數少于3次,金額少于1萬元,銀行可能不會追究。這時,兌現也需要支付0.5%以上的手續費。一、pos機套現
POS機套現本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信用功能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信用狀況和信用卡的使用情況。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犯罪形式,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不僅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給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而且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信用卡套現行為出現的原因之一是2009年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序上沒有足夠重視風險控制。在一些銀行申請浦卡,只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一張名片。
二、套現類型
1、是非法中介,商家用POS機套現。犯罪分子申請POS機或向他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刷卡后,應向持卡人支付刷卡金額,并按現金金額的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支付給銀行的信用卡扣款率,從而非法獲利。收銀員利用POS機進行客戶信用卡結算,竊取銀行卡信息。
2.克隆POS機是犯罪。犯罪嫌疑人用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和POS機后,通過信用卡購物的方式獲得商戶POS機的小票子,并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的信息,通過一些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帶來的POS機內部參數修改為與商戶信息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將取消(或退回)最后一筆交易。
隨著銀行卡業務的快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成立“提現公司”,利用POS機進行虛構交易,幫助患者人提取銀行資金,并對非法獲利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3、他人通過詐騙在我的pos機刷錢,我要負什么法律責任嗎?
分為兩種情況:\x0d\x0a\x0d\x0a1、如果刷卡之前你已經知曉此錢為詐騙過的錢,那你這有團伙作案的嫌疑;\x0d\x0a2、如果刷卡之前你對此筆錢不知,那無責任。\x0d\x0a\x0d\x0a套現在國內是違法的,如果牽涉金額巨大是要負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x0d\x0a\x0d\x0a1、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x0d\x0a\x0d\x0a2、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x0d\x0a\x0d\x0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x0d\x0a\x0d\x0a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4、盜刷信用卡的后果是什么?
不知道各位卡友身邊有沒有出現過盜刷 信用卡 的人,你們知道盜刷信用卡的后果么?其實盜刷信用卡也是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下面我就帶大家了解一下信用卡詐騙的判刑和后果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鉸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 催收 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杭州8月12日電 (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金晶)12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盜刷國外信用卡的案件,被告人孫某刷美國信用卡瘋狂套現500多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孫某,30歲,原來在江蘇一家投資公司做 貸款 業務。2012年12月,孫某從網上了解到可以通過POS機刷卡套現,于是他就辭了原先的工作到杭州開始了“致富”路。
孫某先通過國外網站購買了Discover信用卡卡主的信息,然后從淘寶網上購買了 銀行卡 、讀寫軟件等設備,然后就開始制作偽卡。
為了能夠在自家刷卡套現,孫某又從網上購買了一些身份證及配套銀行卡,向一上海公司及一深圳科技公司購買了18臺POS機。
美國公司發現自己公司的信用卡被盜刷后,根據銀聯POS機記錄查詢發現,消費地點都在中國杭州,遂向警方報案。
2013年5月,杭州警方經過介入調查,在深圳將孫某抓獲。
經檢察機關依法查明:2013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孫某將自制的信用卡在POS機上刷卡套現,共騙取人民幣5132771.99元。期間,被告人孫某通過路邊小廣告讓他人幫其偽造身份證兩張,同時在網上非法夠得并持有37張他人杭州聯合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的信用卡。
孫某還把170多萬元贓款打到了前女友的賬戶上,還有一部分打給了現女友,不過這兩張卡由孫某實際控制著。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這兩張銀行卡及涉案POS機綁定的銀行卡內凍結人民幣共計3957866.37元。
今年1月26日,西湖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孫某提起公訴。
西湖法院先后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讓他人為自己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一人犯三罪,予以數罪并罰。
有了上述的前車之鑒,大家應該也知道了盜用信用卡的嚴重性以及帶來的后果了吧,安全合理使用信用卡,才是公民應該做的,信用卡本身也是把雙刃劍,只有善于利用信用卡才能享受它給我們帶來的便利,如果心思不正想用信用卡漏洞做些不法勾當,等待你的只有冰冷的監獄生活。
5、信用卡被poss機盜刷,能查出來嗎
可以查出來,據銀行的專業人士介紹,小額免密免簽支付限額單筆或單日多筆累計一般統一設定了一定的限值(不同銀行有不同的標準),防止通過免密免簽支付出不正常的資金額度。銀行對申請小額免密免簽支付POS機的商戶準入把關非常嚴格,必須具備一定資質并實名帳戶管理,并非任何商戶都能隨意申請開通,資金流向也非常明確。如果發生POS機盜刷事件,公安機關和銀行非常容易就能查到是哪個商戶盜刷了ETC卡。 POS機直接刷粵通卡盜款 銀行:方法可行但容易查到 - 佛山頻道 - 新浪廣東...2016年12月14日“如果故意這樣操作,屬于盜竊行為,POS機的安裝都是實名制和需要開立賬戶的,這樣操作很容易查到作案人。”他介紹道。 (記者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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