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默認儲蓄卡怎么改成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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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默認儲蓄卡怎么改成信用卡
在上一篇推文中,涉及到一個刑法概念,就是信用卡犯罪活動中,司法機關將利用借記卡犯罪的行為也囊括在刑罰范疇內,今天舉例說明,以黑龍江的一個真實案例進行詳細解釋。
基本案情:
2020年,張三和被告人李四相識,張三自稱是開銀行卡的,對李四說去黑龍江使用他人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開通網銀后出售賺錢,問其是否有興趣試試,李四表示同意。同年6月份的一天,李四找到三名未成年人甲、乙、丙說一起到黑龍江辦銀行卡賺錢,辦成一張其他地區銀行卡支付200元錢,辦成一張哈爾濱銀行卡支付230元,其他日常消費不用管,三名未成年人均同意。
李四遂帶上三人乘火車到達哈爾濱,張三次日乘飛機到達哈爾濱。張三在哈爾濱市租了一輛車,由其駕駛載著李四等四人到哈爾濱市周邊各地銀行辦理銀行卡,期間張三傳授如何辦卡,辦卡時如何說及被銀行工作人員識破不是本人時不要糾纏等細節問題,并用攜帶的筆記本電腦傳授甲如何把銀行卡網銀激活。
張三將從上家王五處收到的他人身份證和手機卡分發給李四、甲等人去辦理銀行卡,開通網銀并激活后,由張三負責收回郵寄走,并按事先約定的價格支付李四等人錢款。張三每月支付李四工資2500元,每套銀行卡提成20%,然后李四以其他地區銀行卡每套200元、哈爾濱銀行卡每套230元向甲、乙、丙支付錢款。
通過上述方式,張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共騙領銀行卡110張,獲利11000元;李四、甲、乙、丙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75張,李四獲利6500元、甲獲利2700元。
裁判結果
一、張三、李四、甲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所有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借記卡是否屬于信用卡,影響到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從判決結果來看,司法機關是持肯定意見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立法解釋的效力和文義解釋來看應包括借記卡
2004年12月29日實施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1999年3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可以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和儲值卡。根據規定,信用卡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四種功能中的全部功能,而借記卡具有除信用貸款功能外的其他三個功能中的一至三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規定的“信用卡”作出的立法解釋在效力上等同于法律,高于作為部門規章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上應當適用位階更高的《解釋》中關于“信用卡”含義的界定。而且,根據對《解釋》條文進行文義解讀,《解釋》中有關刑法中的“信用卡”的含義與《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卡”內涵是一致的,即刑法中的信用卡應當包括《辦法》所規定的信用卡和借記卡。
二、虛構他人身份騙領借記卡同樣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屬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從社會危害性上來看,與信用卡相比,使用他人身份證騙領借記卡,干擾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記卡的正常管理,同樣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對社會同樣造成較大的危害。且若行為人通過虛構其他事實以他人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并將貸款打入該銀行卡,同樣會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從侵犯客體上來看,妨害信用卡管理中的信用卡應當包括借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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